第八十二章 朋友李四的三种罪(2 / 2)

也亏得华国有五千年优秀且丰富的传统文化的约束,也幸亏现在“败家”、“卖祖宗”、“挖墙脚”的事儿才干了一丢丢,不然还不知道会变成了什么样子了。

朱铨很是庆幸的拍了拍自己的胸口,继续看网友们对于下面的视频有何反应。

视频中的“张三”在停顿了三秒后,给足了众人反应与思考的时间,厉声道

“是的,我的朋友李四虽然跟我关系相当好,好的跟一个人似的,但法不容情,他犯了法我就必须得说。李四在这个故事中,一共犯了如下罪名

第一项罪名,援引华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人会疑问,在此案中,李四与该妇人并未同居或者结婚,只是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不符合这个法律的判刑。

不要急,朋友们。

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提到一个司法解释—根据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alt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a的通知》(法(研)发[1985]16号)里面的解释

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也是属于破坏军婚的类型。

可能是因为破坏军婚罪相对“冷门”,相关案例极少,很多人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造成网上“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不是犯罪”的说法流传甚广,误导了不少网友。”

朱铨在说完朋友李四的第一项罪名后没有停,继续说道

“第二项罪名,援引华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物权诈骗罪,即利用各种方式引诱已婚人士赠送高价值钱财,包括但不限于一大类高价值物品、专利等,从而对已婚人士的配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下,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额在十万到五十万

想想看,我那位朋友李四已经获得了多少不正当的钱财。”

“第三项罪名”朱铨用手比划了一个“ok”的手势,继续说道

“援引华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以及《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还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与《财产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李四的以不正当关系来蛊惑对方妻子离婚,从而分割对方财产,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

朱铨一口气没停,直接将自己朋友李四的三种罪名全部罗列出来,引经据典,证据详实,让众网友直接看呆,惊呼高能。

已有好事者将朱铨说的那些法律条文全部找了出来,进行验证。

还没有等众网友从惊讶中反应过来,朱铨,也就视频里的张三又开口道

“那么你们知道,那位妇人犯了什么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