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荆建的一起都要在商业行为的掩护下。
在一般人眼中,商业行为这四个字看起来似乎很高大上,但解释起来倒是很简单,也就是——一切为了赚钱!
然而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不怎么容易。通过电影文化输出,那不是一、两部电影能做到的是,而是几十部、上百部的持之以恒。但电影投资有个很奇怪的x因素,就是在上映之前,永远不知道是否扑街。根本没有规律可言,许多时候纯粹像一场赌博。
因此用名导名演员、拍系列片、改编成功文学作品……,这些举措无非就是提高一些成功率,好莱坞的原创变得越来越少,老套的故事变得越来越多,制片人制度控制导演不要放飞自我等等。为什么呢?就是因为这个x因素,因为沿用以前成功的先例,扑街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吧?还有,好莱坞有着三片定律,就算是巨星,只要连续三部影片扑街,那一律无人问津。至于小明星可能一片就定生死。相当的冷酷无情,基本不会给你翻身的机会。
顺便说一句,许多描写到好莱坞的娱乐文,什么提前抄袭那些热门影片?说实话,这些碰瓷内容确实挺爽,但由于x因素的存在,在现实中肯定不可能。大卖的影片,如果提前一年上映,就算一模一样,都很有可能就是扑街到姥姥家。这没有任何理由,也分析不出任何原因,显得很玄幻。但x因素就是那么的强大。
如果不信?广告界中的x因素可能许多人知道。再说一个娱乐选秀节目吧!第一届、第三届超女是谁?基本没人知道吧?但就是第二届春哥那一批,在全国红得发紫,让人莫名其妙。一样的选秀模式,而且根本不是第一届,前面有、后面也有,可就是红那一届?这又要找谁去说理呢?
如果学过概率论的朋友应该知道,如果一部影片有很小的扑街概率,那几十、上百部影片,扑街的概率会无限放大。对此,完全是不可控的,连某位重生者也无能为力。因此要表现的像是商业行为,那一定要进行强有力的风险控制!
既然要风险控制,那肯定要消除隐患。而《反垄断法》已经不是简单的隐患了,可是说是深水炸弹。因此荆建就准备提前引爆,把所有的一切都保证在可控范围之内。
说实话,如果荆建就想做个面团团的富翁,倒是可以按兵不动,等面临反垄断诉讼的时候,再进行一场漫长的司法诉讼。就算官司输掉,种子传媒最后被拆分,他个人财富同样不会损失什么,无非手中失去个托拉斯罢了。
但荆建想要的是文化输出,因此就一定要保留这个集团的核心部分。因此才会提前引爆,甚至不怕引火烧身。毕竟现在引火烧身的损失还小些,绝不会伤筋动骨。万一等自己建立起了托拉斯帝国,再来个引火烧身,那就绝对难以忍受了。
所以这次来到美国,明的一手,让丁升尽快的完成种子传媒的拼图;暗的一手,就是暗中安排人举报,逼的美国司法部进行反垄断调查。
要知道,目前来说,荆建还是有着相当强大的“盟友”。首先他在好莱坞版图并不大,基本发展方向都是新媒体领域,对目前很受重视的传统媒体,并没有什么染指的企图。因此就在那些传媒巨头的容忍范围之内。
因此说,如果开启了反垄断调查,万一司法部获胜,那些传媒巨头还能睡得着觉吗?依照案例法,他们同样也要面临拆分。所以根本不需要荆建着急,那些传媒巨子自己都会主动帮忙,动用他们的政治资源和媒体力量。
由于是可控的,种子传媒也有准备,再加上“盟友”帮忙,这种案子就不会闹的很大。最后的结果基本上就是庭外调解。因此按照英美法里“同罪不二次起诉”原则,这隐患其实已经获得解决。
甚至在庭外和解中,荆建放弃北美院线,放弃奇迹租赁的店面部门,这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