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章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3 / 3)

官商议的时候,见多识广的陆同知就报出了这一桩当年的公案。

明代律法,虽然主体依旧是秉承于中华法系的主体思想,比如以君主思想为基础,以儒家思想和宗法为骨干。但特别之处在于,已经出现了后世英美法系的案例遵循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以前出现过的类似案例的判决,将会作为后来对相关案件判决的重要参考。

在这件事上面,既然同样是监狱虐囚,既然三法司的天牢虐囚重处的是核心直接责任人,那到了锦衣卫的诏狱,也该同样问责直接的核心责任人。

如此一来,事情就被彻底搅浑了。

虽然锦衣卫的诏狱和三法司天牢的情况确实还是有所不同的,毕竟锦衣卫是军事机构,令行禁止的程度要较以民间案件为主的三法司严苛得多。而且三法司的几个首领官,几乎不会亲自进入天牢提审犯人,再怎么说,他们都是比较纯粹的文官。而锦衣卫的头目,则是彻彻底底的武夫,尤其是在蓝玉案这样的重大案件里,锦衣卫长官扮演的角色也是和三法司不同。

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对外的表象层面的,若是说到证据,显然除了锦衣卫之外,其他帝国机关是不可能拿出蒋瓛亲自参与,甚至直接下令对犯人动大刑的实物证据的。毕竟就在衙门里边的事情,下令也就是张嘴一说的事,根本不可能会有正式公文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