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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域是没有监察系统的,此时梁旭撰写了一份外面宋朝的监察制度的相关问题发给神域中的一些人看。
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早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到了秦代,已经开始逐步形成一种制度,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形成了完备的监察制度。
所谓的监察制度指的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家律法法令统一,参与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根本是为了维护统治。
赵匡胤黄袍加身取代后周建立了大宋,这一位行伍出身的皇帝,吸取唐末五代以来的藩镇格局的混乱局面,在他开国之后,便加强了对地方和地方官员的监督,并且形成了大宋独特的监督体系。
宋朝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朝代,他的行政机构和官员都比较多,有些是重复设置,也就是说有些机构的职能是重叠的,当然有官员的职责也就相应的重叠了,这样官员相互牵制,分权,最后的权力部都集中到了皇帝手中,赵匡胤当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分权来达到集权,这样就可以避免唐末的藩镇割据,事实证明他的目的达到了。
宋朝的地方监察制度是什么?监察官员选任有没有硬性要求?
在地方监察制度方面,宋朝建立了与路府州二级相适应的监察体系,并且对地方监察体制自身监察进行了强化。宋代的地方监察体系层次是二级层次结构,分为路级与府州军监级。
府州军监级的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监察本级官员,同时辖区内的县级官吏负有按察之责。路级监察机构包括提点刑狱司转运司提举常平司,《大宋提刑官》中宋慈提点刑狱司的官员,人称宋提刑,他可以对辖区的内案子重审等,这就是一种监察。
这些路级监察官员这些官员被统称为监司,而府州军监级监察机构称为通判厅。在宋朝你经常能够听到一个官职通判,比如苏轼曾经就担任过杭州通判。
这种监察制度在地方上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网,极大的达到了虚弱地方的目的,加强了宋朝的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监司的职能
一监察牵制地方官吏
这套监察制度的设立就是防止唐末五代以来的弊端,所以监司只要是监察地方的官员,防范其结党营私贪污等。监司的监管对象,也有重点。宋朝主要对“一曰苛酷,二曰狡佞,三曰昏懦,四曰贪纵”这是他们重点照顾的对象。
二荐举官吏
科举虽然能选拔一定的官吏,可是不排除有贤在野,皇帝不能天天下去看谁有才能,谁品学兼优吧,你们这些监司将这些人给我推举上来。
当然了统治者也为了避免监司的举人唯亲,结党营私的情况,你要对你推荐的人负责,甚至实行连坐,一定程度有利于人才选拔。
三司法监督
他们可以监督重大的案件,为了防止冤家错案的发生,宋慈就在监司的麾下。
三监管地方财政和民生
地方的财政税收有多少,有没有出现营私舞弊的情况,监司都可以在一旁监督,地方民生也在他们的监督范围之内,比如这个地方发生了洪涝灾荒等他们都可以直接上报朝廷。
至于通判职责和监司差不多,只不过级别没有监司高而已,其实监司通判的这些职责基本上地方官都兼有,这是双保险而已。
路监察官员监司的选任
一皇帝选任
级监察官员统称监司吗,这些都是皇帝最为新任的人,可不是一般的人能担任的,一般由皇帝亲自选任,毕竟这些人的掌握监察职权,将